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贸易权、申请分销权。取得上述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与境内区外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贸易活动。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这表明《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八号令)适用于外高桥保税区企业,这进一步拓展了保税区内企业的运作空间,为其经营带来更多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