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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
2005-10-24 16:39:42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本市市管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或非免税进口自用的新设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或非免税进口自用的旧设备及免税进口技术改造设备的审核工作。

一、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外资协会留存,二份返回企业用于向海关申报和留存备查);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可用复印件)。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自用的旧设备

所需材料:

1、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

2、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

3、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原审批部门初审后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4、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仅可审核未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发的2004年第26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目录二”中之二、三部分的旧设备;

企业需进口上述范围内的旧设备,由企业原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

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商务部机电司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报验手续。

 

三、进口技术改造设备

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即鼓励类、限制乙类、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及研究开发中心)开展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配件、备件,需先报经市外资委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凭此办理逐批进口审核手续,发给《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注:“限制乙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已被取消。

所需材料:

1、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

2、附上盖有企业印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清单》一式二份(清单需列明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总价(需折算成美元)和进口税则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3、每批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办理日期和总金额须在《核准书》核定的有效期和用汇额内;

4、进口设备、配件、备件必须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四、资料下载和办理时间地点

表格下载:www.saefi.org.cn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630

办理地址:娄山关路55615室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企业部  电话:62955262  传真:627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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