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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以进促出”、“以进促产”业务的审批
2005-10-24 16:38:08

一、审批原则

    “以进促出”:是指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进口产品能明显带动其自产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直接进口和销售其外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生产的部分先进技术产品。同时,企业书面承诺在其外方母公司的帮助下扩大出口。

“以进促产”:是指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直接进口其外方母公司生产的该申请企业将要投产的先进技术产品在境内市场上试销,为该企业产品早日投产、达产,推向市场打好基础。

 

二、“以进促出”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企业出口情况、当年申请进口产品数量和金额、扩大产品出口的措施等);

2、进、出口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海关税则号等);

3、扩大产品出口的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章);

4、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近期外汇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产品出口企业”须提供通过年度考核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有通过年检标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以进促产”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项目筹建情况、申请进口产品数量和金额等);

2、进、出口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海关税则号等);

3、项目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审批机关同意增资的批复(复印件);

5、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项目竣工、产品投产计划;

7、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有通过年检标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促出”、“以进促产”业务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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