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汇区关于推进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年11月24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区产业的“簇群式”发展,提升显示度,形成产业链,推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区域内生物制品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等导向性科技产业以及与这些产业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实施政策聚焦,加强综合服务,以增强这些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工商服务 (一)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且属区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可实施并联审批。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资本可采用分期到位的办法;科技人员申请设立相关类企业的,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方法,免交非在职证明及有关的其它证明。 (四)鼓励企业以经过评估验资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注册登记。 (五)试行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凡不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办理简易变更登记时,只要材料齐全便可实行即时变更登记,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六)鼓励新办各类小型中介服务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积极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注册企业。 二、税收政策 (一)生产生物制品(主要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及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可分别持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上海市技术市场开发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认定专用章”以及该管理办公室审定人印章的原始合同,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符合条件的相关类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现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其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计征所得税时可按实列支。 (四)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入驻的科技企业,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相关类现代服务业:1、对规模较小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除房产中介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等综合事务所中的投资者个人,如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国际货运等代理业务,在计征营业税时,允许扣除一定费用,仅就代理业务收入计征税款。 三、财政扶持 (一)对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的扶持 1、对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6年的扶持。 2、对从事与生物制品相关的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单一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4年的扶持。 3、对注册在本区并经过认定的进行生物制品及保健品、医疗、医疗器械、康复产品经营和销售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2年的扶持。 4、对从事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及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的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6年的扶持。 5、加大对与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对于这类企业,经认定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3年的扶持。此外,对新注册在本区且2年内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相关类企业,自第三年起,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两年专项扶持。 6、对注册在徐汇区并有显著贡献度的上述类产业的老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前3年对区域的贡献度(滚动)平均数为基数,增量部分可参照上述扶持新企业办法继续享受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7、凡是上述产业类企业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或取得上市融资的通道后,区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8、可通过适当的政府采购订单形式,推动区域导向性科技产业的发展。 (二)对区域一般科技产业发展的扶持 1、鼓励在徐汇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新办科技企业可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补助,为期2年。 2、新注册本区并入驻区域内孵化基地内的企业或项目,凡符合市、区对科技产业各类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孵化企业可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期限为3年。 四、投融资政策 (一)对注册在本区的风险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认定后,给予3年扶持。 (二)对注册在本区的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为投资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项目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经认定后,给予3年扶持。 (三)对注册在本区的担保企业,根据其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发生损帐的项目给予5%的补贴,为期3年;对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没有发生损帐的项目给予银行基准利率的50%及担保费率差额部分的补贴,为期3年。 (四)对注册在本区以租赁、典当等形式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按其为在本区纳税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具体情况给予补贴,为期3年。 (五)建立徐汇区生物制品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操作细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物制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及重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的专项补贴;提供对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信用担保及贷款贴息;奖励区域内从事生物制品业的优秀企业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支持生物制品业发展中有关研究、开发、人才吸引等的经费补贴;对区域内市属相关企业给予一定扶持,等等。关于生物制品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按《徐汇区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实施。 五、人才政策 (一)为区域内相关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服务。主要有:免费办理市外人才引进手续,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特殊人才给予政策倾斜,特殊办理;对于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以为企业代理招聘;积极贯彻本市出台的有关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沪服务的各项政策。 (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照上海现行社会化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区职称评审受理中心全方位提供评审服务。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推荐参加徐汇区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的评选。 (四)鼓励相关企业在对外交流时以因私出国的形式办理出国手续,并可为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如相关类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或非国有企业要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本区外事部门可为其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构 成立徐汇区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科技园区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计委、经委、科委、建委、外经委、综协办、财政局、税务分局、规划局、房地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及导向性科技产业集聚地相关的街道(镇) (徐家汇、枫林、虹梅、华泾镇)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扶持政策的落实;相关行业招商引资和相关类企业的培育;协调各部门对区域导向性产业企业进行行业指导和提供各种必要服务。 (二)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主要是指对相关企业享受相应产业政策的行业资质认定及适用范围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统一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企业享有有关政策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首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经委统一受理并经认定工作小组评审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三)招商引资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开拓进取的意识,通力合作,创造一流的服务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形成区域良好的投资创业氛围。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种招商资源,拓宽导向性产业的招商渠道,积极引进海内外各类有关资金、技术、人才及企业等来本区投资、创业、发展。经常举办相关的产品发布会或推荐展示会、产业信息交流会及产业发展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增强区域导向性产业招商引资的集聚效能。 (四)行业协会 积极支持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及上海市新材料协会等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在本区发展,大力培育区域内相关行业协会或同等性质的行业团体,充分依靠行业协会对本区导向性产业发展的规范、互动作用;在区域内构筑各种相关产业发展的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人才交流的平台;帮助解决区域内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维护区域行业整体利益。 (五)知识产权保护 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来本区投资、从事相关产业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内的合法交易、转让、及使用,坚决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鼓励对相关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测评和登记,对于企业和科研单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相关类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六)设立区产业发展资金 根据区域相关类产业发展的需要和为了提高这类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度,设立区产业发展资金。包括生物制品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及科技发展资金等,分别专项用于扶持激励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七)支持导向性科技产业领域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着力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鼓励相关类企业做大做强,落实有关扶持“小巨人”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七、其它 (一)区域内如出现其它新兴的符合本区科技型导向性产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本《意见》对其进行扶持。 (二)本《意见》如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导向性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关于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及本区已制定的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促进徐汇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一)为确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顺利实施,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补贴,凡是承担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均可获得扶持。对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区科技发展资金对其运转费用给予部分补贴,期限为5年;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区科技发展资金对其运转费用给予部分补贴,期限为8年。 对于注册在本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照上述同类高转项目的扶持方法享受区科技发展资金的补贴。 (二)由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三)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使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区域内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区域扶持政策。 (四)推动区域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属地纳税企业合作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明确其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下,鼓励相关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对科技人员用其转化获得的收益投资于已经认定高转项目或企业,区科技发展资金在其投资的第二年度内对投资额给予部分补贴。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属地纳税科技企业获得国家和市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的,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引导和鼓励性的资金扶持;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无偿资助的,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25%的匹配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单台设备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经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企业使用徐汇区公共技术平台所发生的测试费用,经认定后,可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补贴。 (三)在本区注册的集团、总公司,其下属办有科技经营证书的分(子)公司开设在外区的,如实行集团、总公司统一核算的,经核准后,由区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属地纳税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徐汇区内孵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包括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及其他经区科委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经认定后,由区科技发展资金对其投资额给予部分补贴,期限为2年。 (五)属地纳税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项目等无形资产方式入股区内传统企业,形成或增加后者的资本金,区科技发展资金对该传统企业给予扶持,期限为2年。 三、实施专利战略,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一)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经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的扶持。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享受区科技发展资金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认定后,可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金扶持。 (三)实施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企业,转化后第一年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实施奖励,奖金由区科技发展资金列支。 四、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营造科技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支持区域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把知识、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科技企业实行“期权期股”的办法,激励科技企业经营者及其骨干科技人员。 (三)来本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外省市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如属于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或突出贡献者,经认定,可不受学历、职称等限制,优先办理人才引进;其子女需在本区借读中小学的,由本区教育部门帮助解决。 (四)在本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人才推荐、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区人事局免费为高新技术企业推荐优秀人才,提供外省市人才推荐及引进一条龙服务。 (五)对区域内在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徐光启科技奖章奖励办法》,授予徐光启科技奖章。 (六)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统一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企业享有有关政策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首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委统一受理并经认定工作小组评审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五、其它 1、本《意见》如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03年1月27日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应对入世挑战、增强城区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是徐汇区建设具有上海特点、体现国际大都市水平的现代化一流中心城区的需要,是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及就业的需要,也是徐汇区为上海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成为国际化大都市的需要。 服务业分为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本文所指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服务、法律、会计、投资服务及科研教育服务等知识、技术含量较高,适应新经济时代发展要求的服务业;传统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旅游、家政、交通、通信、邮政等便民利民及维持社会流通的服务业。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现代化一流中心城区的总体目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结构,增加总量,既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又要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既要稳步提高服务业在区域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又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的就业规模,努力构筑“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服务业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发展目标。 充分把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上海申博成功所带来的历史性机遇,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通过新一轮的招商引资和区域投资环境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的行业结构和布局重点,大力培育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传统服务业。 具体目标是:力争使服务业的发展速度高于全区经济增长速度5个百分点左右,现代服务业得到更快发展。至2007年,服务业(除商业、房地产外)税收达到28亿元,比例从目前的34%上升到45%左右;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8亿元,所占比重从目前的35%上升到45%左右,使本区服务业总量和总体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其中,现代服务业要成为提升产业能级、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区竞争力、体现城区繁荣繁华的重要产业,所占服务业总量的比重超过50%,成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新的支柱产业。 3、产业重点。 (1)以中介服务、信息服务为重点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2)银行、证券、保险、投融资等资金密集型服务业;(3)现代物流、会展、都市旅游、休闲娱乐等关联度较高的服务业;(4)科研教育、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等适应人的全面发展的服务业;(5)便民利民、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社区服务业。 4、布局重点。 (1)“两圈一线”地区。由徐家汇商务圈、淮海中路商务圈和肇嘉浜路商务大道组成的“两圈一线”地区是徐汇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重点发展包括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专业中介以及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机构在内的现代服务业,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大力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的集聚。 (2)漕河泾新兴产业开发区。依托漕河泾开发区现有的电子信息产业优势,加强区区合作,发展与高新技术紧密相关的信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风险投资等服务业。 (3)铁路上海南站地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业餐饮、旅游集散、商务咨询、假日旅馆、租赁等服务行业。 (4)黄浦江滨江沿线地区(徐汇段)。根据本地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的要求,发展商务、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建设国际教育园区,发展与教育相关的服务业。 (5)上海体育城、龙华旅游区和光大会展中心。上海体育城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品牌专卖、体育竞技表演等服务业。龙华旅游区注重优秀传统文化、民俗文化和宗教文化与现代都市旅游的结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旅游、民俗文化旅游、宗教文化旅游及大型餐饮等项目。光大会展中心在其周边集聚会展公司、广告公司、会展旅行社、餐饮娱乐业等服务业。 (6)居民社区。以各街道、镇为主体,大力发展便民利民、连锁化、品牌化的服务业,如便利店、药店、快餐、洗染、美容理发等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服务业;也要大力发展保洁、保绿、公共设施养护、房屋租赁、音像租赁、家政服务、非义务教育培训等新形成的社区服务业,并形成社区服务相对集中的区域。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5、明确职责重点,开展分类指导。加快发展服务业事关徐汇区建设现代化一流中心城区的大局和长远发展,区和街道、镇两个层面要共同推进。区级层面要认真研究重点地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大力发展以中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和以会展旅游、餐饮娱乐为代表的关联度高的服务业。各街道、镇要继续落实区政府已制定的《关于积极推进街道、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街道、镇在发展传统服务业中的多种优势,使社区服务业成为街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便民利民和促进就业为目标,推进社区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逐步建成面向全体社区居民,高中低档并举、服务功能齐全的社区服务业体系。 6、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一门式办理”机制。按照政府职能有转化、有弱化、有强化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部门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提高服务效能。要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性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一切以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为宗旨,大胆实践,大胆突破,进一步简化办理登记手续。允许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入股。
对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项目开辟快速通道。尤其是对现代服务业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投融资公司等资金密集型服务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国内外知名的知识密集型服务,各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7、逐步建立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为服务业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一是强化信息服务功能。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改进统计制度和方法,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状况的经常性调查。同时,及时公布涉及区域内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为每户企业提供公平的公共信息环境。二是建立维护诚信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反诚信原则等行为,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快成立服务业行业协会,通过市场机制,协调和规范服务业的发展。 8、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举办现代服务业洽谈会等形式,加强对服务业的专题招商引资力度。招商内容要由单一依靠项目转向政策、人才、产品、技术、项目等全面合作;招商目标要由数量扩张转向数量和质量提高并举;招商手段要由政府部门为主向政府部门、街道、镇、楼宇业主、物业公司和经纪人等多方向转变,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招商的良好局面;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并在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要积极鼓励有条件、有基础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输出服务,输出管理,开展跨地区经营。
9、完善功能,加快商务楼宇开发。大力推进徐家汇、淮海中路、肇嘉浜路等地区高等级商务大楼的建设。对原有的档次较低的商务楼宇,要按照国际化、现代化标准,加快以信息化设施为主,包括建筑结构、外墙立面、功能置换调整在内的一系列改造。复建一批待建、停建楼宇,置换一批花园住宅,为高层次现代服务业在本区的集聚发展拓展空间。同时,大力推进铁路上海南站、轨道交通等重大市政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区域投资环境。 10、开发人力资源,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加快培养和引进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培养和引进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的信息、金融、保险及各类中介服务等方面的现代服务业骨干人才。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积极引进、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和外省市人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鼓励服务行业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就业形式,为需要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三、健全制度,加强领导,落实政策配套措施 11、建立区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区政府分管综合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副区长主持,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牵头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参加,每半年研究一次全区服务业的发展情况,并提出下阶段工作任务。 12、建立区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由区统计局对服务业进行专题研究,参照国家和上海市产业统计情况,研究建立区服务业指标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每季度形成数据汇总报表,每半年向区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协调会议作分析汇报。 13、财税扶持政策。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要向现代服务业企业倾斜。要本着“引大扶强”的原则,对一些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区政府将从产业发展资金中以贴息和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要进一步落实区政府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加快发展以中介服务、信息服务为重点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 (1)对新注册在本区且两年内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可按照其上缴区财政部分的30%给予支持;对实现的所得收入按其上缴区财政的部分给予“一年全额,两年减半”的支持;对已注册在本区且上缴区财政的部分达到30万元的企业,以2002年为基数,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50%的支持。 (2)在本区新办的电子信息类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对其两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按其上缴区财政部分的50%给予支持,对实现的所得收入按其上缴区财政的部分前三年给予全额支持,后三年给予50%的支持。 14、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加大商务楼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区内房产业主通过楼宇招商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楼宇,区政府将从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补贴,以切实降低商务成本。 15、招商奖励政策。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本区委托招商的代理人或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16、其他。 (1)企事业单位享受的区有关优惠政策如有重叠的,按最优条款执行。区政府过去制定的文件中凡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如与国家、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以后者为准。本《意见》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4. 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三年推进计划 (2005-2007年) 徐府发[2005] 18号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实践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是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推动本区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4-2010年》(沪府发[2004] 33号文,以下简称《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第一年以科教兴市战略为主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现,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为重点,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核心围绕《战略纲要》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良好环境,促使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徐汇的综合竞争力。 二、推进目标 第二条充分利用本区域内丰富的科技资源,构筑知识产权高地,提高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到2007年,全区每十万八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80件,全区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的产量增加20%。 第三条整合科技资源,完善服务手段。区政府通过相应政策,着力打造区域内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板块以及漕河泾地区,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促进其技术转移和应用。力争2007年之前,在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新材料产业形成一批发明专利技术,并成功转化和实施,进一步强化这三大导向性产业在本区的优势地位。 第四条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企业熟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力争在2007年,全区企业拥有专利数增长20%,形成约10家具有良好知识产权意识并成功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示范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主体。 三、推进重点 (一)发挥科技密集的资源优势,打造知识产权创新体系。 第五条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前景的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 第六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拓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一方面,不但要大力支持区域内现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而且要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本区落户;另一方面,要支持专业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等方面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为企业提供便捷、准确、规范、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争取本区在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检索、交易、培训、维权等中介服务体系方面形成特色. (二)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参照《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2号文),在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三大产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争取三年内形成五到八家在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制定高等级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扶持和培育一批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在科技开发、知识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导向性产业领域的著名商标,注重保护本区原有著名商标,增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第九条大力发展以数字娱乐为代表的现代版权产业、鼓励相关企业在本区从事研发、展示、测试、运营等经营活动。 (三)突出特色,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条推动建立“徐家汇商圈”商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重点做好区域内国产名牌的保护,提升“徐家汇商圈”的综合竞争力。加强对区域内涉外驰名商标的保护,规范商家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以导向性产业为着眼点,以上海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徐汇示范园区为载体,加强政策聚焦,使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重点向园区倾斜,推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把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向纵深推进。 第十二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科学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建立、健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在实行知识产权放权的同时;明确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任务。 在区知识产权局内建立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促进资助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应用和技术扩散,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以产学研战略联盟为抓手,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和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和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同时有选择地推进两到三家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独立的研发一心,从源头上促进面向市场的技术研发活动,加大知识产权的创造力度。 (四)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第十四条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纳入“五五”普法计划;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大案例宣传力度;通过举办论坛、讲座和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不断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十五条推进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以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为抓手,在中小学开展鼓励发明创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教育,使中小学生树立创新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四、推进措施 第十六条进行有效的监管,把保护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诚信体系管理。在专利、商标、版权的开发、保护或使用等方面卓有成效,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可获得政府的奖励、对于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所享受的区级优惠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企业的信用污点档案。 第十七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动向,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向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布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指导企业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加大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重点投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同时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开展知识产权咨询等项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十九条成立由知识产权局、经委、文化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政府部门组成的徐汇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集,并邀请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区委宣传部列席,形成定期磋商协调机制,整合宣传执法力量,共同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特点,制定相应措施和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人才培养等专项行动。 重点联合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形成一套内部公务流转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反应速度和打击力度。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