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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05-10-21 23:03:00

(一)对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以外,还可增加奖励一年区得益部分和一年区得益部分的一半,其增值税(区得益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凡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以上,或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且超过原来注册资本50%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增加投资部分所交纳的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

(四)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销售额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2、 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技术先进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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