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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05-10-21 23:04:00

l         三资企业 

一:对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税率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3、凡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企业”,可以根据土地登记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4、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70%以上可免交地方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五: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5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投资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而销售自产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 经确认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及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可退还增值税并且购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八:经确认为鼓励类及限制乙类、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技术改造以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零部件、配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九: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l         科技企业 

一:对认定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自认定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二: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金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优先将其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四: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凡在我国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自2000624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八:自2000624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l         内资企业(含民营企业) 

一:新办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所得税1-2年。

二:新办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减半征收1年。

三:新办的其他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

四:新办的小型集体工业企业采用代征办法的,带征率减半2.

: 劳动服务就业企业: 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60%以上的辛劳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减半3; 50%-60%,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2年。

六:民福企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免征;10%-35%的减半征收。

七:上述1-6项减免税收政策,不适用于与房地产、证券、信用社、舞厅、卡拉OKKTV包房的餐厅、游戏机藤企业及个人承包企业。

八:中试产品项目利润所得税象征后返2年。

九:对列入市经委、市科委新产品试产、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属地方25%部分,先征后返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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