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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职工工资、保险福利
2005-10-21 20:03:28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实施招工。但需招聘外省市人员、台湾香港澳门人员或者外国人,需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企业确定。工资: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20047月起上海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非全日制为5.5/小时。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847元/月。

具体行业、职工的工资指导水平,可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3.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目前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有以下几种: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并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

失业保险: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并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

医疗保险:企业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纳

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031020日起实施,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4.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享有政府规定的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企业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纳7%

各种津贴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费、独生子女费用等以及政府规定的有薪假期。

5.工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我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可向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咨询(地址:本市安远路45号,电话:32270289,传真:6276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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