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04]第441号 2004年12月27日发布)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详见附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转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5年1月1日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外资目录》执行。对属于《外资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再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和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按照《通知》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H”,例如,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H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H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