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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收费标准
2008-10-21 19:5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建设部、上海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各类工业、交通、民用、市政等土木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装饰、园林工程(包括外国人独资和中外合资的)的建设活动,均应接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质量监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一般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1.5‰缴纳监督管理费(人民币),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1997年1月1日后开工并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安工作量1‰计收。工程建设期间,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工程竣工后,须经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检查合格,核定质量定级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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