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最低税率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订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来公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改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1.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2.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徵收实行两种办法:一种是从量定额(如汽油每升0.2元),一种是从价定率(如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乘用车税率为9%)。 3.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业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业的税率为5%或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