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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
2005-10-21 16:23:22

2003年9月4日)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经委

 

为了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本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布局导向》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并请向外商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十五”期间,上海将大力发展信息、金融、商贸流通、汽车制造、成套设备制造、房地产等六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等四大新兴产业,优化发展石化、钢铁等两大基础产业,着力发展装备工业和船舶制造业,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力度,加快构筑适应国际大都市要求的新型产业体系。按照构筑新型产业体系的要求,引导外资项目向各级各类开发区集聚,形成以浦东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为先导,主要产业基地为支撑,市级工业园区和现代物流园区等市级开发区为延伸的布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布局合理化。

公布的《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中,有部分属于国家限制性行业,对这些行业在市场准入、股比限制、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批等方面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重点产业目录和产业布局导向执行。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执行。

 

附件1: 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

附件2: 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布局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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